Page 135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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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動產抵押物上租賃關係有關問題  123




                             繼續存在,向執行法院聲請除去租賃關係,或請法院直接將拍賣公告
                             之拍賣條件改為拍定後點交。









                             一、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之前已存在之租賃關係,若租期逾五年且未公

                                  證,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抵押權人可否聲請除去租賃關係再拍
                                  賣?

                             二、前項情形,若法院未准許除去租賃關係,可否直接聲請改為拍定
                                  後點交?






                             ►民法第 425 條、第 866 條,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及第 99 條。






                             一、不動產抵押權人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除去租賃關係之要件,依

                                  據民法第 866 條規定,必須租賃關係成立在抵押權設定之後,倘
                                  抵押權設定時已有租賃關係存在,即無法聲請除去 (詳見問題第
                                  3-1)。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

                                  租賃契約,其期限逾 5 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固為「買

                                  賣不破租賃」原則之例外規定,惟該條第 2 項係為補充第 1 項關
                                  於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而來,與強制執行程序中得否除去租賃關
                                  係或應否點交仍屬二事,不得混為一談 (註 1),故僅發生於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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