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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一、「無出租切結書」之效力為何?
二、借款人雖簽立「無出租切結書」,但事實上卻已有租賃關係存
在,T銀行可否對承租人主張租約對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三、借款人簽立之「無出租切結書」,若與事實不符,是否購成刑法
上之「詐欺罪」或「偽造文書罪」?
►民法第 425 條、第 866 條,刑法第 210 條及 339 條。
一、銀行客戶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申請借款時,因不動產上有無租賃
關係存在,可能影響估價之結果及將來債權之確保,故對於不動
產之使用情形,以及借款人之其他信用狀況,皆為銀行授信人員
必須妥為調查及求證之事項,若為影響債權之重要事項,自不宜
僅憑客戶之陳述即予採信。而抵押之不動產上究有無租賃關係,
除由客戶陳述事實之外,如有必要,仍應實地查證,銀行請客戶
簽立「無出租切結書」之目的,多半係為取代實地查證之用,亦
有二者併用者,惟畢竟該切結書僅係自我陳述銀行詢問之事項而
已。
二、借款人雖簽立「無出租切結書」,但事實上卻已有租賃關係存
在,且租約為真正時,銀行自無從對承租人主張租約對抵押權人
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