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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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第 2 項)  前項情形,抵押
                            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

                            係後拍賣之。(第 3 項)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
                            產上,成立第 1 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本條即提

                            供抵押權人聲請除去租賃關係之依據,由第 1 項規定可知,除去
                            租賃關係必須符合下列二項要件:

                            (一)  租賃關係必須成立在抵押權設定之後,倘抵押權設定時已有
                                 租賃關係成立在先,即無法聲請除去。

                            (二)  租賃關係必須對於抵押權有影響 (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但
                                 書),通常係以拍賣之情形判斷是否影響抵押權,例如因不點

                                 交而導致無人應買,再減價拍賣即可能損及抵押債權是,但
                                 此非唯一之理由,亦得提出其他事證釋明之。

                        三、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規定,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
                            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故法院得依職權或

                            依抵押權人之聲請除去租賃關係 (註 1),但實務上仍以由抵押權
                            人具狀聲請居多,如經執行法院審酌符合上述要件,當即裁定將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租賃關係除去,俟裁定確定後再以無租賃之狀
                            態繼續拍賣,此時承租人之合法占用之權源已被剝奪,形同無權

                            占用,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及第 99 條之規定 (註 2),拍賣後
                            即可點交。






                        一、不動產抵押物上如有租賃關係存在,法院於拍賣時,通常會於拍
                            賣公告上載明拍定後不點交之意旨,使應買人之意願減低,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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