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P. 131

第三章  不動產抵押物上租賃關係有關問題  119







                             一、不動產抵押物上如有租賃關係存在,對於抵押權有何影響?
                             二、拍賣不動產時,在何種條件下方可聲請法院除去租賃關係?

                             三、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如何聲請除去租賃關係?

                             四、租賃關係如經法院除去,拍定後能否點交?





                             ►民法第 425 條、第 866 條,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及第 99 條。






                             一、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

                                  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
                                  續存在。」是為「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本條於民國 88 年 4 月

                                  修正時增訂第 2 項:「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
                                  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成為「買賣不破

                                  租賃」之例外規定。而法院之拍賣,性質上亦屬買賣之一種,故
                                  拍定後之買受人須承受租賃關係,在租期屆滿之前,不得請求承

                                  租人遷讓。另外,因承租人依租賃契約占有使用該不動產,係有
                                  正當之法律權源,並非無權占有,故法院於拍賣時,通常會於拍

                                  賣公告上載明拍定後不點交之意旨,如此一來,應買人之意願減
                                  低,可能影響拍賣之結果,抵押債權有受損之虞。

                             二、民法第 866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
                                  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