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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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動產抵押物上租賃關係有關問題  121




                                  影響拍賣之結果,抵押債權即有受損之虞。
                             二、不動產抵押物拍賣程序中,必須符合租賃關係成立在抵押權設定

                                  之後,以及租賃關係已影響抵押權等二項要件,方可聲請法院除
                                  去租賃關係。

                             三、本例,A銀行於法院在民國 100 年 2 月 1 日進行第二次拍賣之
                                  前,應具狀向法院聲請除去租賃關係,除說明租賃關係成立之時

                                  間外,並敘明若再繼續拍賣,扣除執行費用及各種稅捐債權後,
                                  抵押債權已有受損之虞,俟執行法院裁定確定後再以無租賃之狀

                                  態繼續聲請拍賣。租賃關係如經執行法院裁定除去,依強制執行
                                  法規定,拍定後即可點交。






                             註 1:「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7 項第 (四) 款: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設定地上權或其

                                   他權利或出租於第三人,因而價值減少,致其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不能受滿足之清償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除去後

                                   拍賣之。

                             註 2: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

                                   第 98 條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

                                      者亦同。
                                      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

                                      係隨同移轉。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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