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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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有關問題 101
三、既然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擔保借款、保證、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
係,從民法擔保物權之規定看來並無不妥之處,為何如題示之消
費爭議仍然層出不窮?為何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或消費者
保護官所接受之申訴案件中,是類爭議佔有相當大之比率?為何
消費者保護團體會對銀行提出史無前例之「不作為訴訟」?自有
值得深入探討之必要。
四、所謂「不作為訴訟」,係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53 條:「消費者保
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
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前項訴訟免繳裁
判費。」之規定辦理,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皆得提起
此項訴訟,若勝訴,被訴之企業經營者即不得再為類似之行為,
屬於通案性之訴求,並非就消費個案訴請判決。
五、若單純從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觀點而論,銀行與客戶約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得擔保借款、保證、信用卡契約債務,當一筆借款還清,
客戶要求塗銷抵押權時,銀行經清查,債務人尚有其他借款、保
證或信用卡債務未還,此時,抵押權究竟能否塗銷?尚未可一概
而論。若最高限額抵押權已有民法第 881 條之 12 所規定之確定事
由發生,而這些欠款係發生在確定之後;或者銀行曾同意使最高
限額抵押權確定為擔保該已還清之債務,則最高限額抵押權已具
有從屬性,所擔保之債務若已還清,最高限額抵押權應已消滅,
銀行即無拒絕塗銷之理由。故銀行處理類似案件時,仍應先審視
有無上述情事發生,以判斷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效力,不宜一概拒
絕塗銷。反之,若無上述情事發生,則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
權仍具有流動性,抵押人或債務人並無單方面終止最高限額抵押
權契約,進而要求塗銷抵押權之餘地 (最高法院 66 台上字第 1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