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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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有關問題  105




                                    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定型化契約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
                                      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
                                          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

                                          的難以達成者。
                                    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註 3: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易字第 1103 號判決要旨:


                                        96 年 3 月 28 日修正後民法第 881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規
                                   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

                                   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
                                   內設定之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

                                   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故如以消費者
                                   與銀行間簽立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約定書視之,應認

                                   兩造約定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之擔保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
                                   在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

                                   款、票據、墊款、保證及其他與授信有關債務,其中,因現金
                                   卡借貸消費而生之債權,亦屬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縱該抵押權設定約定書係定型化契約,但就擔保物提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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