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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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民法第 881 條之 1 定
                            有明文。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欲擔保之「一定法律關係」,依契約

                            自由之原則,得由抵押權契約之當事人 (抵押權人、抵押人及債
                            務人)  自行約定,並辦理登記,法律上並無特別限制何種法律關

                            係不得約定為擔保範圍。目前銀行實務上,企業授信與個人授信
                            之擔保範圍未盡相同,企業授信常見之擔保項目為借款 (或消費

                            借貸)、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票據、
                            保證、國內外進出口外匯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及衍生性金融

                            商品交易契約等其中數項;個人授信則為借款 (或消費借貸)、票
                            據、保證、透支、墊款、信用卡契約等,其中一項 (至少有借款)

                            或數項,並包括各項法律關係所衍生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
                            金、費用及損害賠償債務。上開項目銀行皆會給予抵押人自行勾

                            選之機會,如客戶無反對意見,則由銀行依案件之需要勾選後向
                            客戶說明。經由契約當事人同意所約定並登記之擔保範圍,若包

                            括借款、保證、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從民法不動產抵押權之
                            規定及法理觀之,尚屬適法。

                        二、銀行授信業務之借款種類甚多,有購屋貸款、房屋修繕貸款、消
                            費性放款、現金卡借款、信用卡預借現金及各種週轉性貸款等,

                            名稱不一,但其法律關係皆為民法上之「消費借貸契約」,故如
                            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擔保債務人之「借款」或「消費借貸」關

                            係,則銀行之授信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性質者,皆為最高限
                            額抵押權所擔保。若特別約定為擔保「購屋貸款」債務,則不得

                            擔保購屋貸款以外之借款,應無疑義,但銀行業鮮少約定僅擔保
                            特定性質之借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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