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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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二、依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修正之民法繼承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雖僅負有限之清償責任,等同於修正前之「限定繼

                            承」,惟繼承人應依新法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辦理公示催
                            告,並依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若有違反,致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某甲已違反上開
                            規定,A銀行得請求某甲損害賠償,並就某甲之自有財產取償。

                        三、A銀行與某甲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若未約定擔保前項損害賠償債
                            權,則僅能以普通債權就該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

























                            民國 100 年 1 月 12 日某報紙社會版醒目標題:「破天荒!消基
                        會怒告 6 家銀行房貸鴨霸、不公平契約、擴張債權,吃定消費者。」

                        報導內容如下:「6 家銀行因對民眾房貸擔保要求太超過,消基會昨

                        祭出嚴懲惡劣業者的尚方寶劍,提起《消費者保護法》實施 17 年來
                        首宗『不作為訴訟』。消基會表示,這 6 家銀行在民眾辦房貸時沒先
                        說明,即在契約加入需清還房貸以外的連帶債務如保證、卡債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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