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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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有關問題  93




                                  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民法第 881 條之
                                  1),屬於財產上之權利、義務,並無專屬性,債務人在最高限額

                                  抵押權契約之法律地位,尚非不得繼承。故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
                                  務人某甲死亡後,某甲之繼承人應即成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務

                                  人。
                             二、民法第 881 條之 11 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

                                  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 881 條之 12 第 1 項所規定之七項法定確定事由

                                  中,亦無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這一項,故抵押權之債務人死亡
                                  後,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不因此而確定,尚具有流動性,惟抵押人

                                  死亡後,其遺產應用以清償其遺留之債務,若清償抵押人之債務
                                  已無剩餘,抵押權當無存續之可能。至於某乙於民國 99 年 2 月 1

                                  日向A銀行貸借之消費性貸款 100 萬元部分,為繼承生效前即已
                                  存在之債務,則非屬A銀行與某甲間基於約定之一定法律關係

                                  (即基礎關係)  所產生,應非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故題示之二
                                  筆債務,某甲之借款債務 (餘額 400 萬元)  得向全體繼承人追償,

                                  並行使抵押權拍賣抵押物,另某乙之消費性貸款 100 萬元部分僅
                                  能單獨對某乙追償。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屬財產上之權利、義

                                  務,並無專屬性,尚非不得繼承,故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務人某
                                  甲死亡後,某甲之繼承人應即成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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