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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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有關問題 93
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民法第 881 條之
1),屬於財產上之權利、義務,並無專屬性,債務人在最高限額
抵押權契約之法律地位,尚非不得繼承。故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
務人某甲死亡後,某甲之繼承人應即成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務
人。
二、民法第 881 條之 11 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
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 881 條之 12 第 1 項所規定之七項法定確定事由
中,亦無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這一項,故抵押權之債務人死亡
後,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不因此而確定,尚具有流動性,惟抵押人
死亡後,其遺產應用以清償其遺留之債務,若清償抵押人之債務
已無剩餘,抵押權當無存續之可能。至於某乙於民國 99 年 2 月 1
日向A銀行貸借之消費性貸款 100 萬元部分,為繼承生效前即已
存在之債務,則非屬A銀行與某甲間基於約定之一定法律關係
(即基礎關係) 所產生,應非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故題示之二
筆債務,某甲之借款債務 (餘額 400 萬元) 得向全體繼承人追償,
並行使抵押權拍賣抵押物,另某乙之消費性貸款 100 萬元部分僅
能單獨對某乙追償。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屬財產上之權利、義
務,並無專屬性,尚非不得繼承,故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務人某
甲死亡後,某甲之繼承人應即成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