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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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有關問題  103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欲擔保之「一定法律關係」,依契約自由之原

                                  則,得由抵押權契約之當事人 (抵押權人、抵押人及債務人)  自行
                                  約定,銀行與借款客戶間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如約定擔保借款以

                                  外之保證、信用卡等債務,從民法物權之規定觀之,尚屬適法。
                                  惟訂約過程是否違反其他有關契約規制之法律,則屬別一問題。

                             二、銀行授信業務之借款種類甚多,名稱不一,如最高限額抵押權約
                                  定擔保債務人之「借款」或「消費借貸」關係,則銀行之授信凡

                                  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性質者,皆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三、所謂「不作為訴訟」,係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根據消

                                  費者保護法第 53 條規定,對企業經營者所提起之訴訟,若勝訴,
                                  被訴之企業經營者即不得再為類似之行為,屬於通案性之訴求。

                             四、如媒體報導之此類消費爭議,問題癥結似在於社會大眾大多不瞭

                                  解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特性所致,並非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之問
                                  題,若銀行於訂約時已對客戶充分說明,且給予選擇擔保項目之
                                  機會,即無民法第 247 條之 1、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及公平交易

                                  法第 24 條等所稱「顯失公平」或「欺罔」之情事。
                             五、為減少此類消費爭議,筆者建議從二方面努力:

                                  (一)  銀行業應檢討單純之購屋貸款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有無
                                      必要擔保借款以外之保證、信用卡等法律關係?可否僅以擔

                                      保借款 (或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為原則?

                                  (二)  銀行業對於客戶需充分說明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義,例如印
                                      製說明書,或於契約上確認客戶已瞭解,若有特別需要而約
                                      定擔保借款以外之保證、信用卡等法律關係時,更應提醒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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