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P. 116

104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戶,契約上必須使用明顯之字體,且應讓客戶有多種選擇之
                                 機會。






                        註 1: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6 號判決要旨:

                                  所謂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對於債權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

                              債權,預定一最高限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擔
                              保之特殊抵押權之制度,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必須為

                              一定範圍內所發生之債權,其不但具有特定性,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者,即係此項法律關係所不斷發生之債權,該一定範

                              圍之法律關係即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基礎關係。故以客戶提供
                              擔保之目的既在擔保其對金融機構之欠款,則系爭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擔保之基礎法律關係應係僅指兩造間「借貸」而言,並
                              不包括客戶替人作保之債務關係,此種情形顯為民法第 247 條

                              之 1 第 2 款之「顯失公平」約定,應認定為該部分無效。

                        註 2:民法第 247 條之 1:(附合契約)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

                              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