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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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戶,契約上必須使用明顯之字體,且應讓客戶有多種選擇之
機會。
註 1: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6 號判決要旨:
所謂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對於債權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
債權,預定一最高限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擔
保之特殊抵押權之制度,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必須為
一定範圍內所發生之債權,其不但具有特定性,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者,即係此項法律關係所不斷發生之債權,該一定範
圍之法律關係即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基礎關係。故以客戶提供
擔保之目的既在擔保其對金融機構之欠款,則系爭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擔保之基礎法律關係應係僅指兩造間「借貸」而言,並
不包括客戶替人作保之債務關係,此種情形顯為民法第 247 條
之 1 第 2 款之「顯失公平」約定,應認定為該部分無效。
註 2:民法第 247 條之 1:(附合契約)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
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