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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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並非以不良債權買賣為業的資產管理公司,其次金融業的不良債權
並非向他人買入,其債權成本即其帳面價值,縱使適用該解釋令,因
拍賣價格不可能大於其帳面價值,故不會有應課營業稅的銷售額。
二、出售抵押物的課稅
金融業承受不良債權的抵押物自行轉售,若其銷售的擔保品非屬
免稅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依營業稅法第 8 條第1項第 22 款規
定,依第 4 章第 2 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
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課營業稅。惟金融機構出售承受的擔保品,似
非屬其營業上使用的固定資產,依筆者的見解,似非屬免稅的範圍,
應課徵營業稅。但若出售的標的物是土地仍可依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規定免課營業稅,惟其出售時必須明確區分土地及房屋的
價格,否則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推定房屋部分
之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