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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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的課稅 81
金融機構自行催收不良債權,自行拍賣債務人提供擔保的動產,
與不良債權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均涉及到其出售債權是否應課營業
稅。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則涉及如何認列處理不良債權的損
失;此外,若金融機構將不良債權予以證券化,則涉及較為複雜的課
稅問題。
壹、金融業的營業稅稅率
一、優惠稅率
因金融業係按銷售總額課徵營業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致其
營業稅稅負相對於國內其他行業,較為偏重。實施加值稅之大多數國
家對銀行業保險業等之主要金融勞務及保險勞務,均予以免徵加值
稅,故我國銀行業等之營業稅稅負亦較國外同業為重。為配合發展我
國成為亞太金融中心,乃於 1999 年調降銀行業保險業等經營非專屬本
業以外之銷售額所適用的稅率,以適度減輕其稅負。依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
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其營業稅稅率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