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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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般稅率


                            銀行業保險業等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因與其他一般行業經

                        營相關業務之銷售額,在本質上並無不同,允許適用相同之稅率,以
                        維租稅的公平,爰規定此部分之銷售額,適用第 10 條規定之稅率。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
                        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

                        用第 10 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依同法第 10 條規定,營業稅稅率,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 5%,最高不得超過 10%,其徵收

                        率,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的徵收率為 5%。




                                         貳、自行拍賣抵押物的課稅




                         一、金融機構自行拍賣的法律關係


                            金融機構如果對債務人的動產設有質權,於債務人逾期還付本息

                        時,可依民法第 878 條規定取得動產所有權,再依同法第 893 條規定
                        拍賣動產而受清償。另對於其機器設備及其他原料物料、汽車等動產

                        設有動產抵押權,則可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7 條至第 21 條的規
                        定,於占有動產後予以拍賣而受清償。該項拍賣的性質與法院拍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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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質不同,法院拍賣乃法院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的地位 。故法院
                        的拍賣,屬原所有權人的銷售貨物行為,而債權人自行拍賣,則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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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通說係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
                          為買受人,而以拍賣機關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 (最高法院 47 年台上字第
                          152 號及 49 年台抗字第 83 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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