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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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不良債權的投資人  77



                                                   貳、投資證券的分類





                               一、依特殊目的機構分類



                             (一)受益證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受益證
                             券:指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發行,以表

                             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
                             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二)資產基礎證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資產基
                             礎證券:指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發行,以表彰持有人對
                             該受讓資產所享權利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二、依受償順位分類


                                  就所發行的資產支撐證券,依其受償順位可以區分為優先證券與

                             次順位證券,於資產群組因違約或其他風險的發生,而蒙受損失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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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不足時,前者得就資產群組先行受償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
                             例」第 10 條第 4 款第 2 目規定「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應記載發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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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臧大年、謝哲勝、吳家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法制,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
                               研究協會,2005 年 5 月,頁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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