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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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訂立契約時,則無須得到債務人的同意 。




                                    肆、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




                            依民法第 878 條規定,債權人除了與抵押人訂立契約取得不動產

                        外,若債權人對於取得抵押物没有興趣,或者考量取得抵押物要負擔
                        相關的稅捐或規費,且認為法院的拍賣程序過於無效率,還可以用其

                        他方法處分抵押物,例如,由抵押權人、抵押人共同尋找買主,將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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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物出售,以其價金作清償 。


















                            不良債權的抵押物若經資產管理公司承受後,資產管理公司得自
                        行出售,或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若抵押物為房
                        屋或土地等具有收益性質的不動產,則投資人可以評估其未來的現金

                        流量,是否符合投資的效益。若屬於閒置的不動產,則考量是否能以

                        改良開發的方式,提高資產的價值再出售。惟購買不動產再出售,可
                        能要考量到買賣及持有不動產的額外租稅的負擔,包括購買不動產的

                        54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 (中),自版,2007 年 6 月,4 版,頁 601。
                        55  謝哲勝,民法物權,臺北:三民,2007 年 9 月,頁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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