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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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參酌上開情事,依職權裁量而核定底價後,當事人自不得任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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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謫 。


                         六、拍賣的結果



                        (一)由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得標



                            拍定人若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則其負有繳納價金的義務。即

                        拍定人應按拍賣公告所載的交付價金期限交付價金餘款,該項餘款為
                        拍定價金減去保證金的餘額。執行法院於分配期日分配價金,需製作

                        分配筆錄,債權人若係持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執行者,因非對人的執
                                                                               50
                        行,是抵押權人不得就分配不足額部分請求發債權憑證 。故不良債
                        權的債權人,以抵押權的裁定申請執行,對於未獲分配的價款,無法
                        取得債權憑證,再對債務人的其他財產申請執行。惟未獲分配的部

                        分,債權並未消滅,債權人仍得繼續向債務人追討,或另行取得執行
                        名義,對債務人的所得或其他財產加以執行。



                        (二)由債權人承受



                            如前所述,抵押物的拍定價格,若低於不良債權的購買價格,投

                        資人很可能產生損失,因為不良債權最有經濟價值者,乃提供擔保的
                        不動產,若該不動產經拍賣後,債權人能再向債務人收回多少債權,

                        實無法期待。故債權人通常不會讓這種情形發生,故在抵押物無人出


                        49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13 號裁判、54 年度台上字第 1498 號判決。
                        50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注意事項第 14 條第 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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