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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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
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另依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
規定,抵押權人於土地所有人為其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
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將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
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而併付拍賣時,就建築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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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無須再經法院為許可拍賣的裁定 。惟將建築物併付拍賣者,必
須建築物與土地均同屬一人所有,若建築物之所有權人非提供土地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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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抵押之人,則不得將建築物併同土地予以拍賣 。
二、債權人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
強制執行在於實現私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必須基於債權人的
聲請,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債權人應以書狀提出於管轄法院,依強制
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其管轄法院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條第 3 項規定,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
均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同時應提出債權及抵押
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三、繳納執行費用
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執行的費用,原則上應由
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惟債權人聲請強制執
行時,依同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得命債權人預為繳納。執行費用之徵
收係以執行金額的 8計算,即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
44 司法院 1985 年 1 月 9 日 (74) 廳民一字第 13 號函。
45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677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