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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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不良債權的投資人 65
如前一章所述,資產管理公司取得不良債權後,可以直接將不良
債權轉售給資金剩餘單位,也可以承受抵押的不動產後,再將不動產
轉售給資金剩餘單位;另不論是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將不良債權
證券化,都必須尋求資金剩餘單位來購買,這些資金剩餘單位可以是
個人或法人,他們購買不良債權、不良債權的抵押不動產或以不良債
權證券化的金融商品,都是期望獲得高於市場利率的報酬率,但同時
也存在著相對的風險。其中購買不良債權或其抵押不動產通常需要投
入較大的資金,而且未來市場交易價格的不確定性高,故有可能膁取
高額的利潤,但也可能產生鉅額的損失,故屬於高風險性的投資。相
對而言,不良債權證券化的金融商品,因屬於有價證券,可以細分為
較小的單位,故小額投資人亦可參與不良債權的投資;又因其係以金
融機構的信用為擔保,故本金或利息無法收回的倒帳風險較低。
投資人可直接向資產管理公司標購不良債權,其標購後即成為債
權人,可以直接將不良債權再出售獲利,或者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
物,就拍賣所分配的價金取償,分配不足的部分再自行向債務人催
討,或者依民法第 878 條的規定,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後,再自行出
售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