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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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不良債權的投資人  69




                             未滿新臺幣 5,000 元者,免徵執行費。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係新臺
                             幣 5,000 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 8 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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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計算 。


                               四、繳納保證金


                                  依強制執行法第 86 條規定,拍賣不動產需訂定保證金,命應買人

                             於開標前繳納,以防止應買人於拍定後拒不繳納價金,或依同法第 68
                             條之 2 第 1 項作為未繳足價金時,執行法院再行拍賣時,同條第 2 項

                             拍賣差價及費用的負擔。實務上,定保證金之金額約為拍賣底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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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 30%,而保證金一般均指定以金額機構簽發之票據為主 。


                               五、抵押物的鑑價


                                  依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規定:「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

                             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故法院核定不
                             動產的拍賣最低價額,除應參考鑑定人所提出之估定價格外,尚須斟

                             酌該不動產的實際狀況及債權人、債務人的利益而為最妥適的決定。
                             例如,地價證明、居民素質、建築物用途與建材、都市計畫說明、分

                             區使用證書、交通建設現況及計畫、附近不動產之實際成交價、不動
                             產的座落地段、房屋的屋齡、債權人的債權金額、抵押權債權額、當
                                                                                  48
                             事人之表示價格、土地增值稅徵收數額及執行費用等 。從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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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 2003 年 8 月 14 日 (92)  院田文公字第 03214 號函,依據新民訴法第
                               77 條之 27 規定,就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 5,000 元以上部
                               分,加徵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 1‰之執行費用 (加徵後每百元徵收 8 角。)  轉引自林
                               洲富,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臺北:五南,2009 年 8 月,6 版,頁 57。
                             47   林洲富,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臺北:五南,2009 年 8 月,6 版,頁 209。
                             48  張義雄,不動產估價入門,臺北:永然文化,1996 年 7 月,頁 116 至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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