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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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產管理公司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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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上 。
資產管理公司在受讓不良債權後,也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
例」的規定,將不良債權予以證券化後出售,不良債權的證券化可賦
予該項債權流動性。資產管理公司要將不良債權證券化,必須先將不
良債權彙總整理,將貸款數額、清償期、利率等相近者彙總後,將該
等債權變成投資性質的證券形態,透過證券承銷的方式賣給投資人,
使不良債權得先行移轉而取得資金。
參、重整及破產公司債權的處理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法院受理對
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破產聲請或公司重整聲請時,應徵詢該資
產管理公司之意見。如金融機構為該債務人之最大債權人者,法院並
應選任該資產管理公司為破產管理人或重整人。」
現行聲請公司重整案件,往往出現積欠多家金融機構債務,且總
金額龐大的類型,債權銀行家數多,意見也較複雜,對於重整計畫的
擬定,往往因意見分歧致無法求得統一見解,造成許多困擾,是故重
整計畫多半延宕多年無法定案。資產管理公司若能取得多數金融機構
的債權,將可有效減少重整債權人數、收事權統一之效,對於重整債
權償還條件較易取得共識,有助於公司擬定重整計畫。此外,資產管
理公司取得債權的成本比較低,對於以債作股、降低利率或本金折減
等改善公司財務結構的要求,較具價格優勢相配合。且因資產管理公
42 王文宇,新金融法,臺北:元照,2003 年 1 月,頁 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