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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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產管理公司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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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上 。

                                  資產管理公司在受讓不良債權後,也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
                             例」的規定,將不良債權予以證券化後出售,不良債權的證券化可賦

                             予該項債權流動性。資產管理公司要將不良債權證券化,必須先將不
                             良債權彙總整理,將貸款數額、清償期、利率等相近者彙總後,將該

                             等債權變成投資性質的證券形態,透過證券承銷的方式賣給投資人,
                             使不良債權得先行移轉而取得資金。




                                            參、重整及破產公司債權的處理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法院受理對
                             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破產聲請或公司重整聲請時,應徵詢該資

                             產管理公司之意見。如金融機構為該債務人之最大債權人者,法院並
                             應選任該資產管理公司為破產管理人或重整人。」


                                  現行聲請公司重整案件,往往出現積欠多家金融機構債務,且總
                             金額龐大的類型,債權銀行家數多,意見也較複雜,對於重整計畫的

                             擬定,往往因意見分歧致無法求得統一見解,造成許多困擾,是故重
                             整計畫多半延宕多年無法定案。資產管理公司若能取得多數金融機構

                             的債權,將可有效減少重整債權人數、收事權統一之效,對於重整債
                             權償還條件較易取得共識,有助於公司擬定重整計畫。此外,資產管

                             理公司取得債權的成本比較低,對於以債作股、降低利率或本金折減
                             等改善公司財務結構的要求,較具價格優勢相配合。且因資產管理公



                             42  王文宇,新金融法,臺北:元照,2003 年 1 月,頁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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