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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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法院監督公正第三人拍賣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4款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已取
                        得執行名義而有第一順位以下順位債權人之債權者,主管機關得請法

                        院委託前款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拍
                        賣之。該項拍賣程序因有第二順位的抵押權人存在,拍賣價款的高低

                        會影響第二順位抵押權人的權利,故要由法院來介入監督,準用強制
                        執行法的規定。且資產管理公司委託公正第三人拍賣抵押權不動產之

                        程序,非為依強制執行法辦理之強制執行事件,如有拍賣數額不足清
                        償者,不能直接取得債權憑證,仍應循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強制執行
                                   40
                        機關辦理之 。

                            依「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
                        監督要點」第 2 條規定:「本要點所稱監督機關係委託台灣金融資產

                        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金服公司)  辦理拍賣變賣業務之法院。」

                        同要點第 3 條規定:「監督機關應輪流每月派法官督同書記官抽查十
                        件以上委託執行案件,並檢查金服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情形及其保
                        管之文書物件,如有疑問應向金服公司當面詢查,金服公司不得拒

                        絕。」



                         三、由資產管理公司公開標售不良債權


                            資產管理公司除了上述兩種方式拍賣不良債權的抵押物外,也可
                        以直接將不良債權出售。因為資產管理公司是以較低的價格,購買一

                        整批的不良債權,故其若加以分類整理後,評估個別債權的取得成


                        40  財政部 90 年 5 月 1 日臺財融 (三) 字第 9073607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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