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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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產管理公司  57




                             條規定可採用的拍賣程序為:


                             (一)由公正第三人自行拍賣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資產管理公
                             司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得就其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第一順位

                             抵押權之不動產,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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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28 條之規定 。公開拍賣所得價款經清償應收
                             帳款後,如有剩餘應返還債務人,但有資產管理公司以外之其他第二
                             順位以下抵押權人時,應提存法院。」該項拍賣程序限於資產管理公

                             司已取得執行名義,且資產管理公司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且無以下
                             順位債權人的債權。因無下順位抵押權人存在,故拍賣價金的高低,

                             不會影響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故僅由公正第三人來執行拍賣程序。

                                  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3 條規定:「符

                             合下列條件之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1.  實收資本
                             額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2.  法人股東持股占已發行股份
                             總數 50%以上。3.  員工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下列資格者:(1)  不動產

                             估價師或實際從事估價工作五年以上專責估價人員十人以上。(2) 律師

                             一人以上。(3) 會計師一人以上。(4) 建築師一人以上。(5) 土地登記代
                             理人二人以上。(6)  不動產經紀人五人以上。」主管機關於 93 年 7 月
                             9 日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第 3 項訂有「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

                             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監督要點」,故台灣金融資產服務
                             股份有限公司即為公正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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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28 條規定:「民法債編所定之拍賣,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得
                               照市價變賣,但應經公證人、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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