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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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產管理公司  53




                             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就發生不良債權
                             出售損失或折價損失與已攤提金額之差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

                             公積不得分派。」故金融機構將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的損
                             失,得按 5 年攤提其出售不良債權損失,以減輕損失於同一年度認

                             列,對財務報表造成衝擊的疑慮,有鼓勵金融機構將不良債權出售給
                             資產管理公司的效果。惟既然屬於損失,為何可以分年認列,似與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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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會計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有違背 。


















                                  資產管理公司最主要的功能,即在承受金融機構被認定為不良債
                             權的資產,透過債權轉讓或設定信託的方式,取代金融機構債權人的

                             地位,一則進行金融風險控制活動,二則紓解金融機構逾放壓力,建

                             全金融支付系統的根本體質,三則可達事權統一,有利法人貸款者之
                             公司重整等體制內運作機制。其處理不良債權的方式如下:











                             37  王志誠、封昌宏,商業會計法,臺北:元照,2009 年 9 月,2 版,頁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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