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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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資本額及股東結構





                         一、資本額的門檻


                            臺灣的資產管理公司係開放由民間籌資設立,資產管理公司的資
                        本額大小,可能會影響未來公司營運所需的資金。依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 3 條規定,以信託業方式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其最低的實收資本
                        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如果是以一般公司的方式設立,目前似未見到

                        主管機關有資本額的限制。臺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的登記資本額為
                        250 億,實收資本額為 176.2 億元。



                         二、股東的獨立性


                            資產管理公司由金融機構自己出資設立較為容易,法律關係也較

                        為單純,但由金融機構出資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再將不良債權移轉於
                        資產管理公司,帳面上的逾放比率確實可以降低,惟此不過係將單一
                        銀行的逾放風險,經由資產管理公司的設計,轉變由全體資產管理公

                        司股東來承擔。為避免這種交易問題,在出資者當中引進外人出資,

                        或是在資產管理公司之組織設計上,允許外部董事,增加資產管理公
                        司的獨立性,也就是除了獨立於政府組織外,尚須獨立於股行股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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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 。







                        34  王文宇,新金融法,臺北:元照,2003 年 1 月,頁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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