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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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產管理公司  45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債權交易
                             市場市占有極重要的中介者角色,要瞭解不良債權的課稅問題,當然

                             也要認識設立資產管理公司的立法背景及其特殊法律地位,以及在不
                             良債權交易市場中所扮演的角色。


















                                                       壹、立法背景





                                  在 1997 年東南亞金融風爆發生時,臺灣似未受到風暴的影響,貨
                             幣政策控制成功並受到國際肯定。但自此以後,臺灣的金融機構逾放

                             比率逐年增加,基層金融機構的經營出現弊端,加上證券及不動產的
                             價格下跌,更加重整體金融機構的逾放比率。依英國經濟學人雜誌

                             2000 年 11 月的報導,自 2000 年 5 月以後,臺灣股票市場下跌 35%;
                             而自 1995 年以後,國內大部分資產下跌超過 50%,許多企業集團面
                                                27
                             臨償還債務的困難 。臺灣的金融機構債權雖然多半有股票或資產為
                             擔保品,當債務人無按時清償債務的同時,擔保品的價值很可能同時

                             下跌,以致金融機構無法直接就擔保品求償。為了幫助面臨困難的金


                             27  吳英花,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之探究,臺北:台灣金融研訓院,2002
                               年 7 月,頁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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