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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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機構對不良債權的處理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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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必須委由承銷商依包銷 方式發行 。

                               七、證券投資人


                                  關於有價證券的募集,視採取公開招募或私募之不同,而對投資

                             人之資格,有不同的限制。如為公開招募,因發行人必須編製公開說
                             明書,且經主管機關嚴格監督,故通常對投資者的資格不設限制。相

                             對地,如果為私募,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僅得對下列特定對象
                             或特定人進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私募:1.  銀行業、票券業、

                             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法人、機構或基
                             金。2.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其應募人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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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不得超過 35 人)  。所謂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
                             或基金,是指下列二者:1.  對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充分瞭解

                             之國內外自然人,且應募或受讓時,其本人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一千萬

                             元或本人與配偶淨資產合計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或最新兩年
                             度,本人年度平均所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或本人與配偶之年度
                             平均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2.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務報表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信託業簽訂信託契

                             約之信託財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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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事業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資金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 。

                             22  依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之
                               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
                               證券,應自行認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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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臧大年、謝哲勝、吳家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法制,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
                               研究協會,2005 年 5 月,頁 42。
                             24  參閱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圍投資說明書內容及轉讓限制準則第 2
                               條。
                             25  參閱財政部民國 91 年 9 月 24 日台財融 (四) 字第 091000834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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