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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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與轉讓不良債權的差異
金融機構以轉讓不良債權的方式處理不良債權,其與債權相關的
權利、風險都移轉給資產管理公司,不需再耗費人力去催收管理該不
良債權或管理其抵押擔保物,但也不能享受資產價值回升的利益。證
券化則因交易架構複雜,必須付出每個環節的成本,但若資產價值回
收時,金融機構即可享受回收的好處,因此若判斷手中的不良債權回
收仍有相當的希望時,證券化應該是處理不良債權的好方法,事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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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賤賣資產的疑慮 。下表為金融機構兩種處理不良債權的差異比
較:
項目 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 金融機構自行證券化
債權價值持續下跌的風險 金融機構不需承擔 金融機構必須承擔
管理資產應支付的費用 由資產管理公司支付 由金融機構支付
處理的時間流程 較短 較長
配套機制 不需要 需要
對房地產市場的衝擊 小 大
不良債權價值回升的利益 無法享有 可以享有
26 儲蓉,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臺北:臺灣金融研訓院,2006 年 8 月,2
版,頁 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