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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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與轉讓不良債權的差異





                            金融機構以轉讓不良債權的方式處理不良債權,其與債權相關的
                        權利、風險都移轉給資產管理公司,不需再耗費人力去催收管理該不

                        良債權或管理其抵押擔保物,但也不能享受資產價值回升的利益。證
                        券化則因交易架構複雜,必須付出每個環節的成本,但若資產價值回

                        收時,金融機構即可享受回收的好處,因此若判斷手中的不良債權回
                        收仍有相當的希望時,證券化應該是處理不良債權的好方法,事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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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有賤賣資產的疑慮 。下表為金融機構兩種處理不良債權的差異比
                        較:



                                 項目              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              金融機構自行證券化

                        債權價值持續下跌的風險  金融機構不需承擔                          金融機構必須承擔
                        管理資產應支付的費用              由資產管理公司支付              由金融機構支付

                        處理的時間流程                 較短                     較長
                        配套機制                    不需要                    需要
                        對房地產市場的衝擊               小                      大

                        不良債權價值回升的利益  無法享有                              可以享有













                        26  儲蓉,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臺北:臺灣金融研訓院,2006 年 8 月,2
                         版,頁 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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