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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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產管理公司  47




                             理公司為破產管理人或重整人。6.於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受
                             破產宣告前或重整裁定前,已受讓之債權或已開始強制執行之債權,

                             於該債務人破產宣告後或裁定重整後,得繼續行使債權並繼續強制執
                             行,不受公司法及破產法規定之限制。(第 1 項)  前項第三款之認可辦

                             法及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2 項)  資產管理
                             公司或第 1 項第 3 款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得受強制執行機

                             關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
                             (第 3 項)  第一項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適用銀行業

                             之營業稅稅率。(第 4 項)  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
                             因出售所受之損失,得於五年內認列損失。(第 5 項)」


















                                              壹、信託業或一般公司組織





                                  資產管理公司最主要的功能,在於承受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透
                             過債權讓與或設定信託的方式取代債權人的地位。此舉除了可以進行

                             風險控管外,尚可紓解金融機構的逾放壓力,這是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制定的主要理由。但若與國外的處理模式相比較,國外多半在有

                             重大金融危機時,如組織性、結構性的金融風暴,始有相關金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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