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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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制的出現,而並非如我國將之設計為一常設機構。由於資產管理公
                        司的角色,被定位為銀行處理不良債權的幫手,並與銀行有相當深的

                        淵源,且其從事業務亦攸關金融系統的安定。理論上,政府應會積極
                        介入並控管之,例如,就銀行而言,由於負有中介資金的功能,故相

                        較於普通公司,國家在法律上或行政上均給較嚴密的監控。

                            但現行法制對於資產管理公司之成立,係採取低度管制,與對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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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的管制大相逕庭 。除資產管理公司依信託業設立標準成立信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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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協助金融業者加速處理不良債權。而主管機關也可依金融機構

                        管理法規予以管理在事權上較為明確。一般公司只要合於公司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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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成立的公司 ,若將營業項目登記為「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
                        價或收買業務」,即成為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所稱的資產管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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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無須經過主管機關的事前審核或准許,其與普通的公司並無不同 。








                        29  王文宇,公司與企業法制 (二),臺北:元照,2007 年 1 月,頁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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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財政部 90 年 5 月 1 日台財融 (三) 字第 90736070 號函無需向金融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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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90 年 5 月 1 日台財融 (三)  字第 90736070 號函:「2.  關於資產管理公司是否
                         應先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再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設立乙節,按資產管理公司如以
                         一般公司設立,應依據公司法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設立,而不需向本部申請許可。如
                         擬以信託公司方式成立,則應依據本部發布之「信託業設立標準」,向本部申請許
                         可設立,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五十億元。3.  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評價或
                         拍賣業務」,是否應先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再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設立乙節,查
                         經濟部一月四日公告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其中「HZ02010  辦理金融機
                         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及「HZ02020  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收買業務」等
                         二項係屬公司登記前不需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尾碼為 1 者始須經許可之業務),
                         爰公司登記該項業務前,尚不需經本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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