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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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股份有限公司 。
五、信用增強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得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
規定,採行適當之信用增強機制。故創始機構可以發行較其自身信用
評等為優的證券,以迅速匯聚低成本的資產,即資金需求人的信用狀
況與所發行債務工具的償付品相隔離。因此,為了設計出可以吸引投
資人購買的證券化商品,於證券化流程中就有必要將所發行流通證券
的信用風險加以控管,並強化其信用品質。具體方式是除了選擇財務
結構優良的資產群組作為證券化標的,或使政府就所發行證券的償付
予以保證外,藉由信用加強機構對資產支撐證券給予信用增強,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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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實務上提升其信用評等的常見方式 。
六、承銷機構
資產證券化的程序完成後,其資產的支撐證券必須銷售至資本市
場中,以籌集投資人的資金。此時承銷機構是處於負責將證券依公開
上市或私募交易銷售的媒介角色。承銷機構於銷售時是以其專業知識
與經驗,分析次級市場的狀況,以決定承銷方式,並依此提供定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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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 。依我國現行的實務規範,關於資產支撐證券的發行與募集,
19 參閱財政部民國 92 年 10 月 30 日台財融 (四) 字第 0924000966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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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臧大年、謝哲勝、吳家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法制,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
研究協會,2005 年 5 月,頁 37。
21 參閱陳文達、李阿乙、廖咸興,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智勝文化,2002 年 8
月,頁 25-2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