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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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機構對不良債權的處理  35




                             券完成還本付息,則其餘的剩餘價值,金融機構即可回收,亦即可享
                             受資產回收的好處。對金融機構而言,可以說是用拉長時間的方式等

                             待景氣或債權的回收,即使處分擔保品,也是分年處分,不似資產管
                             理公司集中快速的處理,突然間增加房地產的供給量,在經濟不景氣

                             房地產交易衰退的期間,不會加深對房地產的交易的衝擊,加重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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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衰退,是對社會整體經濟傷害較小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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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資產證券化又稱為「架構式融資」,因為證券化的流程係架
                             構為數個步驟,而且分別由各該參與主體負責一部分,以完成整個交

                             易。其交易架構是由擁有資產之創始機構 (Originator) 將金融資產信託
                             移轉給特殊目的機構 (Special Purpose  Vehicle),再由特殊目的機構發

                             行受益證券,由投資人參與投資。而特殊目的機構再委託服務機構
                             (Servicer)  負責管理所承受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收付。依「金融資產

                             證券化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證券化:指創始機構依本
                             條例之規定,將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由受託機

                             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以獲取資金之行為。」












                             14  王文宇,公司與企業法制 (二),臺北:元照,2007 年 1 月,頁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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