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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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3. 資產管理公司就
                        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得就其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第一順位抵押

                        權之不動產,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並不適用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28 條之規定。公開拍賣所得價款經清償應收帳款

                        後,如有剩餘應返還債務人。但有資產管理公司以外之其他第二順位
                        以下抵押權人時,應提存法院。4.  資產管理公司已取得執行名義而有

                        第一順位以下順位債權人之債權者,主管機關得請法院委託前款經主
                        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拍賣之。」同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之認可辦法及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程序,由
                        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該項規定,制定了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的強制執行程序,均以債權人取得執
                        行名義為前提,但其所代表的重要意義則是採行「法院拍賣」及「民

                        間拍賣」的雙軌設計。若資產管理公司係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得委

                        託公正第三人拍賣抵押物,此種由公正第三人主導的拍賣,其標的物
                        俗稱為「鑽石屋」;若資產管理公司並非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主管機
                        關可請法院委託公正第三人就債務人之所有責任財產執行,但須「準

                        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最後,法院亦可委託並監督公正第三人或資

                        產管理公司辦理執行程序,實行債權限於金融機構聲請強制執行的案
                        件,並適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據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即
                        訂有「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監

                                                                           10
                        督要點」,依此要點拍賣之標的物即俗的「金拍屋」 。





                        10  王文宇,公司與企業法制 (二) ,臺北:元照,2007 年 1 月,頁 35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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