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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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機構對不良債權的處理 31
權達成規模經濟,再透過分類使債權內容明確化,吸引購買者的意
願,也容易利用資產證券化方式以有價證券的形式出售。3. 可以更嚴
密地進行資產管理,將不良債權從金融機構移由 AMC 來管理,可以
對債務人採取較客觀的措施,也能透過此種做法來切斷金融機構和關
係企業間的不正常關聯。4. 將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自資產負債表中分
割,有利於金融機構本身的資產評價,也讓財務報表可以更正確地評
價金融機構的價值。5. 由專家來集中管理多類的金融機構不良債權,
可以有效地進行資產管理,提高資產銷售的即時性及回收的效率性;
再者,強化對債務人交涉的能力,比如一個債務人欠許多金融機構錢
時,AMC 收購了全體債權,對該債務人有較大的討價空間,即議價權
力增大。6. 資產管理公司對於收購不良債權,因為是折價買進,成本
較低,對於本金折減或降低利率等做法較能接受,有助於問題公司減
輕財務負擔,恢復生機。
二、資產管理公司特有的拍賣權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下,原則上僅法院有拍賣不動產抵押物的
權利,但由法院拍賣卻必須付出極高的程序成本,且拍定後的價格亦
多低於市價,金融機構遂陷於兩難,不知如何是好。因此,為了解決
現實上的困境,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創設了一個絕無僅有的例外,
突破了傳統上由法院獨占且主導的強制執行程序,即創設除聲請法院
拍賣外,第二個無須抵押人同意即得就不動產抵押物強制拍賣實行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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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的程序 。
9 賴中強,評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及其子法之立法疑義,律師雜誌,277 期,2002
年 10 月,頁 9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