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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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公開發行的證券一旦完成還本付息,則其剩餘的價值,資產管理公
                        司可以回收,亦即可以享受資產回收的好處。


















                                              壹、證券化的效益





                            將不良債權直接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或許是快速處理大宗不良債
                        權的便利管道,但問題是買價格如何決定,金融機構擔心賣得太低,

                        利益全部讓資產管理公司賺取,而資產管理公司將本求利,勢必儘可
                        能的壓低出售價格,故若雙方均有所堅持將難以達成買賣雙方的合

                        意。臺灣第一宗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標售案,發生在 2002 年 3 月 27
                        日,由第一商業銀行將其總額 130 億元的債權以平均二成至二成五的

                        價格公開標售給美商賽普士 (Cerberus Asia Capital Management),自此
                        以後,大眾銀行、中華票券、交通銀行等公開標售價格也呈現類似的

                        價位。對銀行業來說,一旦賣斷,則無法享受日後經濟景氣回升,資
                        產回收的好處,但不出售留在帳上,除了要耗費人力管理追償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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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資產負債表上的一個毒瘤 。若將不良債權證券化,只要發行的證


                        13  儲蓉,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臺北:臺灣金融研訓院,2006 年 8 月,2
                         版,頁 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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