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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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機構對不良債權的處理  33



                               三、將不良債權證券化


                                  不良債權證券化不同於由金融機構直接處分不良債權,以實現其

                             債權之價值。其乃透過特殊目的機構以該金融資產為基礎或擔保,進
                             而活用其金融資產之價值,以提高資金之使用效率,性質上為一種資

                             產金融,屬於金融機構調度資金之新種管道,其特性不同於傳統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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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金融或間接金融 。

                                  資產證券化是指藉由「資產分割」的方式,將資金需求者持有的
                             金融資產,自其資產負債表上分割出來,作為資金需求者向資金剩餘

                             者融資的擔保,其目的在於將該金融資產與資金需求者之破產風險隔
                             離。金融資產證券化,是指金融機構或企業,將其所持有之各種資

                             產,轉換成證券型態銷售,所形成的流動化、市場化現象,其原以抵
                             押權證券化為代表,近年來則擴及金融機構之放款債權,或企業之應

                             收帳款等營業資產,其最主要的特徵乃在於藉由資產分割之方式,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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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由資金需求單位所持有之特定資產,自其資產負債表中除列 ,
                             作為其融資的擔保。

                                  資產管理公司通常從不同銀行購入不良債權,它集合數個大宗買
                             賣,擁有證券化的規模經濟,也因此資產管理公司也常以證券化,再

                             將證券出售給投資人,作為變現不良資產的手段。惟將不良債權證券

                             化的過程冗長,需要許多週邊的配套機制,例如信用的增強,流動性
                             提供、交換交易及信用評等的程序,但因為是一個還本付息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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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志誠、封昌宏,信託課稅實務,臺北:金融研訓院,2009 年 10 月,2 版,頁
                               259。
                             12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3 號「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準則」第 3
                               段第 14 款規定,除列係指由資產負債表移除原已認列之資產或負債。第 4 段規
                               定:「移轉人若未喪失對移轉資產之控制,則不宜除列該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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