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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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依司法程序求償
如果金融機構無法依非司法程序回收債權,就必須依司法程序求
償,其有關程序如下:
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金融機構在發生逾期放款後,若查得債務人有提供擔保以外的財
產,並非立即可聲請法院查封,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取得執行名義
的方式包括依民事訴訟程序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依督促程序取得確
定的支付命令或就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但因上述程序曠日
費時,尤其訴訟程序,在判決確定時債務人可能早已脫產。故「民事
訴訟法」設有假扣押制度,依該法第 552 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
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另依同法第 526 條規定,法院得命申請人提供相當的擔保,金融機構
通常係以提供擔保,以代替釋明,擔保的種類有現金或有價證券等,
由法院裁定,提供擔保的金額或價額,約為請求假扣押金額的三分之
一。債務人的財產在假扣押後,即無法移轉或設定負擔予他人,金融
機構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再申請拍賣扣押的標的物。
二、依法取得執行名義
當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債權人必須透過法院以強制的手段實現
債權,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規定,應取得執行名義,始能聲請法
院強制執行,由法院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取償。依該條第1項規定之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