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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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償還方法,或直接就債務人存放在銀行的資產行使抵銷權予以抵銷。




                                            壹、非依司法程序求償




                         一、催告


                            金融機構在放款債權授信期,如債務人未能清償或辦理轉期手
                        續,致發生逾期放款時,金融機構將主動對主、從債務人寄發催告

                        書,告以若不依約履行將依法追訴。當金融機構發催告書時,有些債
                        務人會採取避不見面、拒收信函等各種不合作的措施,以致增加催收

                        人員的工作困難,此時金融人員僅能依民事訴訟程序求償。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


                            金融機構對於有擔保的放款,若擔保品的價值十足,則僅須處分
                        擔保品即可收回債權;但當擔保品價值不足清償,或無擔保品時,則

                        須調查債務人的財產,作為採取法律程序的準備。調查財產的對象除
                        主債務人外,還包括保證人、票據的發票人及背書人等。調查財產的

                        內容包括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調查的
                        方式,乃先依債務人所填的資料查證;另外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第

                        2 項請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
                        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或於取得執行名義,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 1 項

                        第 8 款的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債務人的課稅資料。但債務人很
                        可能早已將其財產隱匿,以致無法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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