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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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不良債權的起源、定義及類型  17




                             及催收款之轉銷或非授信資產損失認列,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損
                             失準備項下沖抵,如有不足,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農會、漁會依本

                             法規定出資全國農業金庫而帳列信用部者,其投資損失得分十年以淨
                             值轉銷。(第 1 項)  備抵呆帳轉銷後,除能證明係因計算錯誤或逾期放

                             款及催收款有收回之事實,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沖回。(第 2
                             項)」同辦法第 17 條規定:「經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之各項放款,其

                             債權仍應列帳記載,並詳列登記簿備查。由有關業務單位隨時注意
                             主、從債務人之動向,發現主、從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

                             依法訴追。」


                             (五)差異分析




                                  由上述規定得知,銀行業及保險業轉列呆帳的規定一致,而信用
                             合作社及農會除了與前二行業有相同的規定外,另有逾期放款及催收

                             款逾清償期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經催收仍未收回者,得扣除可收回
                             部分後,轉銷為呆帳的規定。又農會信用部「無」對於經評估確無追

                             索之實益者,得報經理事會核准後,免予列帳記載及列管追蹤的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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