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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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不良債權的起源、定義及類型  13




                             限。(第 2 項)」同辦法第 10 條規定:「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應
                             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收,並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

                             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
                             收利息,經評估可收回仍未收清者,得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



                             (四)農漁會信用部



                                  依「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

                             帳處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
                             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

                             內轉入催收款。」同辦法第 10 條規定:「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對
                             內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收,並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

                             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第 1 項)  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
                             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



                             (五)差異分析



                                  由上述規定得知,銀行業、保險業及信用合作社對於催收款的定

                             義一致,唯一的差異乃銀行業及保險業,對於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
                             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科目。

                             而信用合作社對於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經評
                             估可收回仍未收清者」,「得」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而農漁會

                             信用部,逾期放款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無經協議分期
                             償還放款並依約履行免轉入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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