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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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項)」但要注意的是,催收款項包括催收款、應收而未收之利息及其
他應收款;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會計科目為「催收款
項」,而非「催收款」。在「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
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停止
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討,並在催收款項各分戶帳內利息欄
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
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項」。
(二)保險業
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8 條規
定:「本辦法所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放款。(第 1 項) 逾
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後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但經協議分期償
還放款並依約履行者,不在此限。(第 2 項)」同法第 10 條規定:「逾
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應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收,
並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逾期放
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同本金一併轉
入催收款科目。」
(三)信用合作社
依「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
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本辦法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
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第 1 項) 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
內轉入催收款科目。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並依約履行者,不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