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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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產管理公司  55




                             非屬買賣關係不需先支付價值,故金融機構不能先從資產管理公司取
                             得資金,對金融機構的資產流動性無太大的助益。其次,金融機構以

                             信託方式移轉不良債權,非屬出售行為,其未能收取的損失,不能依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第 5 項的規定,享受 5 年內認列損失的優惠。

                             縱使由資產管理公司將不良債權出售,在經濟實質上,形同金融機構
                             直接將不良債權出售,除了出售的對象仍然是資產管理公司,否則其
                             出售的損失,仍不得享受 5 年內認列的優惠。


                                  金融機構以信託的方式轉讓不良債權,因非屬銷售行為,不必考
                             慮價格的問題,但當資產管理公司要作出債權金額減讓或處分不良債

                             權時,仍然會受到信託契約的拘束,因此影響資產管理公司處分不良
                             債權的彈性。



                               二、以買賣的方式取得不良債權


                                  該項方式是金融機構將不良債權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對金融機

                             構而言,是直接取得買賣價金,有提高資產流動性的效果。其出售不
                             良債權的損失,符合「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第 5 項得分年認列損

                             失的規定。而資產管理公司因係實質取得不良債權的所有權,故對於
                             債權的處理方式,可以自己全權決定,無須再徵詢金融機構的意思,

                             或受到信託契約的拘束。

                                  另資產管理公司取得不良債權的所有權後,可以承受擔保品再依
                             法出售,若資產管理公司以受託人的地位,為銀行承受擔保品,似仍

                             應受銀行法第 76 條的限制,應於取得後 4 年內處分之,故資產管理公
                             司以買賣的方式取得不良債權,似屬較為具有彈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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