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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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將承受的不動產證券化


                            不動產證券化所代表之經濟意義,係將流動性低的不動產轉化為

                        流動性高的證券,使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可以透過證券化的方式,將不
                        動產出售或以不動產為擔保品直接向投資人融資。此外,不僅可讓不

                        動產所有權人透過證券化的過程,以較高的價格出售不動產或以較低
                        的成本取得資金,且得使小額投資人亦有機會享有投資不動產的增值

                        利益,故不動產證券化可創造不動產所有權人與一般投資人雙贏的結
                        果。資產管理公司承受的不動產若金額巨大,要尋找適合的買主可能

                        不易,故可考慮以不動產證券化的方式先取回部分資金,以活化其資
                        產的流動性。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4 條之規定,證券化係指受託機構依
                        本條例之規定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向不特定人募

                        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受益證券,以獲取資金之行為。不動產證
                        券化係將企業或金融機構所持有之不動產物權予以規格化、單位化、

                        細分化,並透過信託隔離風險,加以增強信用,藉以公開發行有價證
                        券,直接由資本市場籌集資金之過程。



                         六、將不良債權證券化後出售


                            資產證券化是指金融中介機構將流動性較低的資產,轉變為證券
                        的形式,再轉賣給投資人,使得資金得以流通。資產證券化係屬新的

                        融資方式,其起源可追溯至 1970 年代美國政府不動產貸款協會所發行
                        的不動產抵押證券。發展之初,證券化僅用於不動產貸款上,至 1980

                        年代中期,則擴展至其他資產,諸如:汽車貸款、信用卡應收帳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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