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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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種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及期間
                        等事項。同條例第 74 條第 4 款規定,資產證券化計畫,應記載資產基

                        礎證券之總金額、票面利率或權利內容,以及本金、利益、孳息或其
                        他收益償還或配發之時期及方法。如有發行不同種類或期間之資產基

                        礎證券者,其就特殊目的公司所受讓之資產或其所生之利益、孳息或
                        其他收益,所得受償之順位。」同條例第 81 條第 2 項規定:「特殊目

                        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發行不同種類及期間之資產基礎證券時,各
                        不同種類或期間之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依資產證券化計

                        畫之記載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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