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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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額即得申請扣抵。
參、出售不良債權免課營業稅
依營業稅法第 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
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
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金融機構將不良債權出售給資產管理公
司,是否應課徵營業稅,茲分析如下:
一、銷售勞務說
金融機構將不良債權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以法律形式而論,係
金融機構轉讓債權取得對價的行為,而債權屬於請求權,乃權利的性
質,故似屬銷售勞務的行為。若屬銷售勞務的行為應課徵營業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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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應適用的稅率,因出售不良債權非屬銀行法第 3 條 之銀行業
務範圍。故屬於非本業的銷售額,若要課徵營業稅,則不適用 2%的
優惠稅率,應按 5%的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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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 3 條規定:「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1. 收受支票存款。2. 收受其他各種存
款。3. 受託經理信託資金。4. 發行金融債券。5. 辦理放款。6. 辦理票據貼現。7. 投
資有價證券。8. 直接投資生產事業。9. 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10.辦理國內外
匯兌。11.辦理商業匯票承兌。12.簽發信用狀。13.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14.代理收
付款項。15.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16.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
事項。17.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18.受託經理各種財產。19.辦理證券投資信
託有關業務。20.買賣金塊、銀塊、金幣、銀幣及外國貨幣。21.辦理與前列各款業
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22.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