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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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人頭壓低出售損益的情形。
六、本書對課稅方式的見解
依筆者的見解,財政部的解釋係依現有稅法的架構作解釋,在理
論上,並無太大的瑕疵,但因個人投資人不瞭解該項課稅方式,以致
造成被課以與經濟實質顯不相當的稅負,該項結果顯非財政部制定解
釋令時所預見,故該項課稅方式應予以適度的調整。依筆者的見解,
所應調整之方式為債權人以債權抵繳拍定價款,取得抵押物時,尚非
利益實現的時點,不應在該時點計算移轉債權的損益,而應於抵押物
出售時,再計算移轉債權的損益。因為個人投資人以債權抵繳拍定價
款承受抵押物,係先購買不良債權,再以債權抵繳法院拍定價款,與
個人直接以現金購買抵押物的行為並無不同,應非屬於移轉債權的交
換抵押物的行為,故應無認列損益的問題。
個人投資人以承受的方式將不良債權變更為抵押物,僅係財產型
態的轉換,又因個人係以部分債權抵押拍賣價款,未用以抵繳的債權
並未消減,故取得抵押物的成本,應按抵繳債權占全部債權的比率計
算,再與抵押物的出售價格差異計算處分抵押物的損益。依本書的見
解,損益的計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