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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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個人投資不良債權的課稅 179
承案例二,賈君以 1.2 億元的價格承受抵押物時,應認定其取得
抵押物的成本為:
1.2 億元
5,000 萬元× =3,000 萬元
2 億元
嗣後以 6,000 萬元的價格出售,其價差 3,000 萬元屬土地利益免計
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若抵押物非屬土地則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的財
產交易所得;若抵押物包含土地及建物則應區分土地及建築物的財產
交易損益,土地部分的損益不計入財產交易損益課稅,建物的部分則
應計入財產交易損益課稅。
伍、現行課稅方式的因應策略
現行課稅方式產生不合理的結果,除了係前揭財政部解釋令的疑
義外,另一個重要的原因,乃不良債權買受人的承受價格。如前所
述,不良債權的買受人,會以較高的價格承受抵押物,乃因其擔心若
不承受,抵押物會以過低的價格被他人得標取得,又因其得以債權抵
繳拍定價款,無須支付現金,故其通常願意以較高的價格標購抵押
物,然而以顯然高於抵押物嗣後出售的價格拍定抵押物,就是造成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