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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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實務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
                        府規定者,以當時時價計算                117 。所謂的政府規定價格,依筆者的見
                        解,土地應係指公告現值,房屋則係其評定現值。












                            承案例二,若賈君購入不良債權後,未申請法院拍賣,而與債務

                        人協議,以 1.5 億元的價格作價取得抵押物,若當時抵押物土地的公
                        告現值為 9,000 萬元,則其承受年度,應以土地公告現值與購買成本

                        之差額 5,000 萬元,列為轉讓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嗣後以 6,000 萬元
                        出售時,則有 3,000 萬元的財產交易損失。








                                             貳、課稅方式的評析





                            該項課稅方式與法院拍賣承受抵押物的課稅方式相似,亦採處分
                        債權與處分抵押物二階段的課稅方式,不同者乃在處分債權收入及取

                        得抵押物的成本,係採抵押物的公告現值或評定現值計算,故當抵押
                        物的公告現值高於購買成本時,第一階段即有移轉債權的財產交易所

                        得產生。至於協議購買價格則與計算移轉債權的損益無關。又因公告

                        117  財政部 100 年 1 月 28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51891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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