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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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個人投資不良債權的課稅 183
現值或評定現值不等同於市場價格,第二階段課稅的效果分析如下:
一、抵押物的售價大於公告現值或評定現值
若嗣後出售的價格大於公告現值或評定現值,則有所得產生,該
項財產交易所得,視抵押物是否為土地,而區分是否計入投資人個人
綜合所得課稅,故若抵押物為土地,該項財產交易所得屬免稅所得,
投資人可得到租稅減免的利益,若抵押物非屬土地,則應計入投資人
的綜合所得課稅。此情況下,兩階段合計的課稅所得,與其實際經濟
利益相同,屬較合理的課稅方式。
二、抵押物的售價小於公告現值或評定現值
若嗣後出售價格低於公告現值或評定現值,則有損失產生,該項
損失也是視抵押物是否為土地,區分是否得列為財產交易損失,若屬
土地則不得列為財產交易損失,若非屬土地雖可列為財產交易損失,
但僅能抵減與損失發生相同年度,或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故
若作價取得的年度,與抵押物出售的年度不同,出售抵押物的財產交
易損失,仍無法與移轉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相抵,而產生課稅所得大
於實際經濟利益的結果,造成較高的租稅負擔。